1.申请
申请人提出申请时,应当填写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见附件,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,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下载)。
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(非当场申请的可用复印件、传真件),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。
(1)当场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,提交申请表,当场提出申请。如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,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,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,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。
(2)书面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信息公开申请”字样;通过电报、传真方式提出申请,请相应注明“信息公开申请”字样。
按照有关规定,请申请人每张申请表只申请一条政府信息,并对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详尽、明确,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。
2.受理
本机关收到《申请表》和身份证明材料后,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。对于《申请表》填写完整、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明确、身份证明材料有效且已经申请人签字的申请,即正式登记受理;对于《申请表》填写不完整、内容不明确、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的申请,将告知申请人更正或补充相关材料。
受理机构: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。
受理地址: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
受理时间:周一至周五8:30—11:30,14:00—16:30(法定节假日除外)
通信地址: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
邮政编码:100716
3.答复
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,不能当场做书面或口头答复的,应当自正式登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。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,经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,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,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,期限中止,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。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,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,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。
对下列情形,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:
(1)符合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的,按照规定予以答复。
(2)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途径;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。
(3)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;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。
(4)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。
(5)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经部政务(政府信息)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,不予提供;经保密审查程序认定可能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,不予答复。
(6)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,如其中含有不宜公开内容的,只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,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。
(7)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,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,待明确后再予回复。
4.收费标准
本机关对依申请公开事项暂不收费。
附件: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(公民个人用申请表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用申请表)